問題詳情

2依「建築法」規定: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
(A) 新建。
(B) 增建。
(C) 修建。
(D) 改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2837
統計:A(180),B(84),C(1),D(17),E(0)

用户評論

施旭峰】評論

第 九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下列行為: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nnnnnnnn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建造四項行為不含修繕與重大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