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啾嚕啾嚕】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私人成衣廠員工 98名 x 1% <1名,但不得少於一人,故需進用1名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