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當事人開庭時只要向法警或庭務員報備即可錄音
(B)每案開庭由庭務員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並宣告開庭日期及時間
(C)當事人開庭後閱覽筆錄而認有異議,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內容核對
(D)法庭錄音光碟是不可以繳納費用請求交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0792
統計:A(0),B(2),C(93),D(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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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16條 (筆錄之朗讀閱覽)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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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15條 (筆錄內引用附卷文書之效力)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件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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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13條 (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六、裁判之宣示。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