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心心】評論
凡以自己的財產權,移轉與他人,不問有無報償,皆稱為「讓渡」。例如BOT是公共財,可以讓渡。
【Doremi】評論
行政法有提到公物可以在不違背其提供公用的目的的情況下融通(所有權的移轉)
【water10704】評論
類似共有漁場 二氧化碳的排放 我們可以配額的方式 將用不到的賣給其他國家 大概是這種概念
【盧妍蓁】評論
下列何者並非「公共財」的特性? (A)無排他使用性 (B)外溢效果 (C)供給的共同性 (D)獨占性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 101 年 - 101年 初等考試 行政學大意(一般行政)#7471答案:D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公共利益」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財」。所謂「公共財」,是指「大自然」或「政府」所「提供」的「集體利益」,而「公共財」在「本質上」具有以下「特性」( 特質 ) : 一、「非排斥性」=「非排他性」=「無排他性」=「無排他使用性」:即原則上「任何人均得使用」,不可以將某人「排除在外」。 二、「非對立性」=「供給的共同性」:(一) 即「任何人」不因「他人共同消費財貨」或「服務」,而「降低」或「減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