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3F,事實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合法性」審查),而法律審=適用法律(「合法性」審查),兩者皆不涉及「適當性(合目的性)」審查。(一)事實審 1.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除適用法律外,並以認定事實為審判之重點,係為事實審。 2.事實審並非忽視法律,尤非不適用法律,乃係以事實之正確認定,為法律適用之先決條件,如證據之調查即屬之。 (二)法律審:只審查法院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也就是程序上是否合法 1.若法院於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時,不再審究與本案有關之事實,而僅側重於審查法律之適用及嚴謹法律之見解,則為法律審。 2.法律審並非忽視事實,尤非與事實無關,而係以法律之正確適用,為事實認定之堅強基礎。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不經訴願程序:一、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二、經相當訴願之程序 1.公務員之複審 2.專技人員之覆審 3.當事人已提訴願,訴願機關於期限內不為決定 4.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5.教師法之再申訴三、法律規定不須經訴願 1.交通裁決事件 2.收容申請事件四、法律特別規定其他救濟程序:社維法準用刑事訴訟法
【沈靜文】評論
是237-3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