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Smith】評論
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受託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mywycj】評論
應改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