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有關支票付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票據法規定之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B)支票限於見票即付
(C)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仍得付款
(D)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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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高涵謙】評論

(A)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B) 第 128 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C) 第 136 條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D) 第 137 條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      得就一部分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