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得處汽車所有人多少額度之罰鍰?
(A)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3),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heng-long Sh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