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山坡地之建築物高度除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之開發計畫書、圖說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否則其高度(H)不得大於下列那一公式所示之高度(A)H≦(建築物各部份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面前道路寬度)×3.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