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評論
買賣物有瑕疵,買受人可以主張以下四種權利。1.契約解除權依據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2.價金減少請求權同樣依據民法第359條,買受人也可以選擇行使價金減少請求權。只要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以意思表示向出賣人表示減少價金,就是在行使價金減少請求權了。3.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民法第360條,若出賣人(一)有保證買賣物的品質,而買賣物卻沒有達到所保證的品質,或是(二)故意不告知買賣物的品質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則是適用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以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為範圍。4.另行交付請求權依據民法第364條,在種類之物買賣下,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再交付完好無缺的相同種類買賣物。參考資料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ousing-land-neighbors/429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買賣物有瑕疵,買受人可以主張以下四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