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隻隻】評論
第 37 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00~1,500,000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一、違反第5條第1項、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第7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未滿15歲、精神障礙為被保險人第8條第2項、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第9條、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第13條第1項、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1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10日內催告第17條第1項但書、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第26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第28條之規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會...
【Joann Chou】評論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第6條: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李大蝸】評論
用刪去法及輕重緩急可得知D比較無關緊要
【林筱玲】評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