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威呈】評論
從違憲審查所職司之機關區分,根據違憲審查權是由各級法院或由單一專屬之法院行使為區分,可分為「分散審查」以及「集中審查」。分散審查係指各級法院皆有為違憲審查之權限,美國採此,聯邦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皆有審查之權限;戰後日本亦採取此一作法。其多半搭配具體審查之審查方式。而集中審查制則係指由專屬的法院進行違憲審查,大部分歐陸國家,如德國即採取此一模型。其違憲審查權專屬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而不及於下級法院,下法院在面對法令違憲疑慮時僅能聲請釋憲;我國亦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