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3010】評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0條(拘留之執行)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第55條 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第57條(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之執行)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張金豐】評論
請問B、C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