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林俊廷、楊坤樵二位法官,針對婦女團體詬病多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似有違憲之疑,故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 11 月 6 日舉行的第一三四六次會議作成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罰娼不罰嫖」規定,即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與憲法第23條以及憲法第7條有牴觸,確屬違憲。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既不認為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一方,鑑於現況多為女性,此管制處罰無異就是針對女性而設,尤其部分女性迫於社會經濟弱勢從事性交易,往往因受處罰導致處境卻更為不利。換句話說,該規定的手段與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至於行政機關為了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的立法目的,必要時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管制,惟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2請問:司法院大法官針對上述之解釋具備憲法何項原則及精神? (甲)比例原則 (乙)平等原則 (丙)保障婦女 (丁)保障社會權。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甲乙丁
(D)乙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2),D(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