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憲法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三十八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