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11】評論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relita0322】評論
例如:Ex:台東vs 花蓮-7日 Ex:高雄vs屏東-15日☆重點:只要有一方是直轄市就是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