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甲執有乙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記載為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台中市,請問:該支票之法定提示付款期間之末日為何?
(A) 9 月 7 日
(B) 9 月 8 日
(C) 9 月 15 日
(D) 9 月 16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2128
統計:A(0),B(7),C(5),D(33),E(0)

用户評論

1111111】評論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relita0322】評論

例如:Ex:台東vs 花蓮-7日           Ex:高雄vs屏東-15日☆重點:只要有一方是直轄市就是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