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85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此項原則,舊「考試法」第13條曾加以具體規定:一、全國性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應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二、省區錄取定額之標準,為省區人口在3百萬以下者5人,人口超過3百萬者,每滿1百萬人增加1人,但仍得按考試成績依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三、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1人,但降低錄取標準10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另依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省區分定錄取名額之人口標準,應根據內政部人口調查統計所列各省區人口數計算,以定錄取名額。擇優錄取係對於無人達...
【張紹】評論
B 感覺也錯 立委自訂薪資法律…?!
【Stanley Lin】評論
回樓上: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