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AAriel】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1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2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80地方首長: 罹患重病1年;因故6個月 → 解除職務地方民代: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 解除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