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大法官認為,「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未捺指紋並錄存者,不能領取身分證,形同強制人民需犧牲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下列哪些敘述與大法官解釋的相符?
(A)戶政機關要求人民按捺指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戶籍法之相關規定違背比例原則中的「衡量性」
(C)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應立即失效
(D)若要限制隱私權,須符合憲法 23 條之規範
(E)大法官認為,按捺指紋無法達成畫線處的目的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5),B(10),C(4),D(4),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