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oyce Shen】評論
取得時效構成要件是判斷是否構成取得時效的依據,也是權利人權利受保護的證明依據和法院裁判的依據。對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通常認為有兩個方面,一是占有,二是法定時間的經過。 占有是指對占有物所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占有狀態包括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這三個方面。對占有的主觀要件即善意占有亦或惡意占有,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