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77條Ⅰ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Ⅱ前項規定,於第866條第2項及第3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第866條Ⅰ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Ⅱ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Ⅲ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