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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蓋定著物主要為房屋及其他建築,至於建築物是否合法、有無建築執照、是否能辦理所有權登記,在所不問。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惟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法第758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41台上1039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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