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莊】評論
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Buscle】評論
保險法第82條(標的物分損時契約之終止)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