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
(B)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C)法官助理得自行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D)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亦得擔任法官助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7143
統計:A(1),B(4),C(78),D(3),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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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最高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最高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四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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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立法總說明   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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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