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至堯】評論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1條...
【Ni Ni】評論
(A)故意損害天然資源者→第18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B)從事人工島嶼設施之建造者→第19條,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C)從事生物資源之管理與養護者→第20條,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 (捕、撈) 獲物(D)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者→第21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