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民事執行處設於:
(A)地方法院檢察署
(B)地方法院
(C)最高法院
(D)高等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7368
統計:A(4),B(108),C(0),D(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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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78條 (處務規程)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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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司法事務官室)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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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