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yce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49條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B),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2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C),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第48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