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宛瑩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A) 第 117 條1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B) 第 115 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C) 第 116 條1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D) 第 105 條1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