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llyHugo】評論
農業金融法第 37-2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農、漁會合併或讓與信用部時,合併或受讓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於申請對被命令合併或讓與信用部之農、漁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時,得憑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或讓與之處分書等相關文件,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費用,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因合併或讓與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D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