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She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本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全國民、刑事訴訟之終審機關,除民事之財產權訴訟,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外,管轄下列事件: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四、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五、不服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六、對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經依法許可,逕向最高 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案件。七、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當事人得合意逕向最 高法院提起上訴。八、第三審法院管轄之民、刑事再審案件。九、非常上訴案件。十、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