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 依海岸巡防法之規定,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依國家安全法之規定,必要時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