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Yan-Hu】評論
審級管轄:乃按法院審級之不同,而定各審級法院審判之案件。依我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一般刑事案件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二審,最高法院為第三審。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二審裁判後即為終審,又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之案件,則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最高法院為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