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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33.檢察官駁回告訴人聲請之保全處分,告訴人對此不服時,可採取之法律途徑是何者?(A)向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B)向所屬法院提起準抗告(C)(C)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D)委請律師提起自訴修改成為233.檢察官駁回告訴人聲請之保全處分,告訴人對此不服時,可採取之法律途徑是何者?(A)向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B)向所屬法院提起準抗告 (C)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D)委請律師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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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19-1 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