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種訴訟,非屬專屬管轄?
(A)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訴訟
(B)土地之所有人向無權占有該土地之人,訴請返還該地
(C)土地之買受人向出賣人,依據買賣契約訴請移轉該地之所有權
(D)請求定土地之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2582
統計:A(92),B(132),C(772),D(135),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專屬管轄依法律之規定該訴訟事件專屬某一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多涉及公益,故沒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適用,原告就該事件僅得該管法院起訴,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加以變更。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 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 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 第583條)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 第626條)

YH】評論

跪求高手解答(B)跟(C)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B)土地之所有人向無權占有該土地之人,訴請返還該地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管轄(C)土地之買受人向出賣人,依據買賣契約訴請移轉該地之所有權 --債務人所在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