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44我國宣戰權之行使程序是:
(A)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總統宣佈
(B)總統宣佈—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
(C)總統宣佈—行政院會議議決—國防部議決
(D)國防部議決—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宣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0476
統計:A(58),B(8),C(0),D(8),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38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58條(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3條(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