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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第 92 條(A)O(B)X
問題詳情
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第 92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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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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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罰之規定。第 92 條(A)O(B)X
資訊推薦
1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 93 條(A)O(B)X
1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 93 條(A)O(B)X
1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第 93 條(A)O(B)X
18.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第 93 條(A)O(B)X
19.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第 93 條(A)O(B)X
20.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第 93 條(A)O(B)X
21.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第 93 條(A)O(B)X
2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廠商採購。第 93 條(A)
23.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第 93 條(A)O(B)X
2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第 93 條(A)O(B)X
25.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第 93 條(A)O(B)X
26.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第 93 條(A)O(B)X
27.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第 93 條(A)O(B)X
28.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第 93 條(A)O(B)X
29.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第 93 條(A)O(B)X
30.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財物類、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特
31.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第 93 條(A)O(B)X
32.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第 93 條(A)O(B)X
33.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適用機關仍應將不利用該契約之正當理由通知訂約機關。第 93 條(A)O(B)X
34.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者,從其規定,無需通知訂約機關。第 93 條(A)O(B)X
35.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第 93 條(A)O(B)X
36.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第 93 條(A)O(B)X
37.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其採購需求在該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第 93 條(A)O(B)X
38.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以附加採購方式逕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第
3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第 93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