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79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明訂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當事人為公務員的前夫
(B)當事人為公務員的大學部學生
(C)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D)當事人為公務員的弟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2
統計:A(6),B(233),C(6),D(5),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