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民國4年袁世凱同意日本所提出「二十一條要求」中的大部分條件,認可日本在中國何地的特殊權益?
(A)山東
(B)東北
(C)雲南
(D)廣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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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山東二十一條,日本稱為對華二十一條要求,是大日本帝國向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提出的不平等條約,導致了《中日民四條約》的簽訂。二十一條共分為五號,第一號有4條,是關於日本接收山東省內舊德國權利、並擴展築路權、定居權和通商權的要求。第二號有7條,要求將日本在關東州租借地、南滿鐵路、安奉和吉長鐵路的權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內蒙東部和南滿的開礦、定居、通商權利。第三號有2條,要求日本獨占漢陽、大冶、萍鄉的煤鐵事業。第四號要求中國不將沿海口岸和島嶼割讓他國。第五號有7條,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人擔任軍事和財政顧問,且日本顧問需多於他國顧問的總數。中國警察由中日合辦或聘用日本顧問。中國軍隊所需的軍械器材由日華合辦的軍械廠供應,或向日本採購。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鐵路建造權利交與日本。承認日本在中國各地醫院、寺院、學校的土地所有權,並承認日本的「布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