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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考生】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第 4 條 I.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II.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
【林志遠】評論
733334→頭尾是7.4
【derek801204】評論
79+34=113
【ʕ•ٹ•ʔ】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i.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A)(B)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C)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