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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8 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 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 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