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生蜻蜓】評論
憲法上所規範的社會安全範圍 社會安全政策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的規定,推行的社會福利項目計有:1.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152條)2.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153條)3.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154條)4.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155條)5.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156條)6.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157條)7.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增修條文第10條)
【Vladimir Puti】評論
公民又稱法學小意
【董志傑】評論
請問 (B)檢肅流氓,保障社會治安 是憲法中哪一類的規定?
【Ya Ya Chou】評論
我國憲法對實施「社會安全」有明文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憲法所定義的社會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