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方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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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國司法制度上的判例,是經由最高法院將有代表性法律見解的裁判選編成判例,經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後,並報請司法院備查(《法院組織法》第57條),故最高法院所為之判例,在實務上,不僅最高法院本身必須遵守,其所屬各級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此外,最高法院所為之判例並非不能改變,而是必須經過「變更判例會議」,做成變更判例之決議,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