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德宏】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如:刑法)、律(如:戰時軍律)、條例(如:槍炮彈藥管制條例)或通則(如:票據法第一章通則)都是法律的位階. 如果是各機關發布的命令 , 得依其性質 ,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