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男為知名影星,某日晚上偕模特兒乙女至 A 餐廳用餐,為丙雜誌攝影師丁偷拍數張狀極親熱之照片,刊登於丙雜誌上。甲與乙認為丙雜誌社及攝影師丁侵犯其隱私權與肖像權,欲對其提起侵權行為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可主張新聞自由絕對不受限制
(B)甲與乙可主張在公共場所的偷拍行為不屬於新聞自由保障領域
(C)甲與乙為公眾人物,不得主張隱私權保障
(D)餐廳雖為公共領域,在合理期待範圍內甲與乙仍得主張隱私權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7222
統計:A(8),B(10),C(8),D(244),E(0)

用户評論

【用戶】狂徒(我要回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68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7月29日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解釋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