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姿】評論
第五十五條(參加之通知與怠於通知之效果)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阿波】評論
票據法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