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評論
依據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三章安全作業 第一節油輪清艙作業 第28條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確認艙內可燃性氣體濃度未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及其他毒性氣體均在容許濃度以下。二、設置適當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