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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之規定,須於契約明定始生效力。→各百分之一=百分之二:所以比例沒錯(B) 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 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而契約未有特別約定者, 適用民法第122條所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C) 契約應訂明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繳納代金,並將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機關查核。(D) 得標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屬得標廠商之權責,機關不得予以審查。→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