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本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
(A)四
(B)六
(C)五
(D)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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