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 Zhang】評論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 自書遺囑。二 公證遺囑。三 密封遺囑。四 代筆遺囑。五 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白話一點就是自己寫遺囑)應該是最快(自己想寫就寫)~~最省錢(只要一張紙)~~最方便(不用見證人也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一定要自己寫喔),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很重要沒寫不生效喔);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1194B:#1192C:#1191D:#1190: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祝念祖】評論
A:#1194B:#1192C:#1191D:#1190: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