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nk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 n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n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n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n 僱勞工逾十人。n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n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n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n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n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n 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n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n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n之定期契約勞工。